越南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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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越南公司投资法:


《越南投资法》于2014年11月26日在越南第十三届国会第八次会议上得以通过。共有7章76条和4附录。将于2015年7月1日生效,替换2005年《投资法》

《越南投资法》有这些新点:

1/适用范围

本法规定在越南从事投资经营活动,以及越南投资国外经营的活动。

2/适用对象

本法适用于投资业者及投资经营活动有关的组织及个人

3/语词之解释:

  • 投资登记机关系指具有核发、变更及撤销投资登记证明书的权责机关。
  • 扩大投资计画系指以扩大目前投资与经营活动计画案规模、或对原投资计画提出就提升产能、革新科技、降低污染及改善环境之扩展投资计画。
  • 新的投资计画案系指首次进行,或与目前进行投资与经营计画具独立活动性的投资计画。
  • 投资与经营系指投资业者以成立商业组织的方式出资,以执行投资与经营的活动;其出资方式包括投资入股、购买股权、购买商业组织入股的股权;按合约形式投资或执行投资计画案。
  • 投资登记证明书系指载列投资业者有关投资计画资讯的档或电子档。
  • 投资之国家资讯系统系指于全国范围内对投资情形进行追踪、评价及分析,俾为政府管理及协助投资业者执行投资与经营活动提供服务之专业资讯系统。
  • 按公私伙伴形式的投资合约(以下简称为PPP合约)系指由政府权责机关与计画案的投资业者、企业间所签订,借以依据本法第27条规定执行投资计画案的合约。
  • 加工出口区系指专业从事生产外销品、提供生产外销品服务及从事出口活动业务的工业区。
  • 外国投资业者系指在越南执行投资与经营活动具外国国籍的个人,或依据外国法令规定所成立的组织。
  • 国内投资业者系指具越南国籍的个人,或非拥有外国投资业者为股东或成员之商业组织。
  • 商业组织系指依据越南法令规定所成立及活动的组织,包括企业、合作社、联合合作社及执行投资与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4/禁止投资的产业项目

  • 本法附录1所列毒品本法附录;
  • 本法附录2所列各种化学品及矿物;
  • 野生濒危动植物国际买卖公约附录1所列各种野生动植物标本;本法附录3第1组所列具有天然来源之各种野生濒危动植物标本之经营;
  • 经营卖春;
  • 人口,人体器官和组织之买卖;
  • 攸关人体无性生殖。

5/投资与经营有条件的产业项目

  • 本法附录4规范产业专案之投资与经营条件,系依据越南法令,公告及越南参与国际公约规定为之,各部会,相当部级机关,人民议会,各级人民委员会,机关,组织及其他个人,不得发布有条件投资与经营的规定。
  • 有条件投资与经营,应符合本条第1项所列目标,且须确保其公开,明确,客观及减轻投资业者时间与成本。
  • 有条件投资与经营的产业及对该等产业投资与经营的条件,应刊登于企业登记国家资讯网。

6/法令变更时之投资与经营保障

  • 新发布法令所规定的投资优惠,优于投资业者刻正享受的投资优惠时,则投资业者可依据新法令规定,于原投资计画案执行剩余期间享受新的优惠。
  • 上面的规定,不适用于因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安全,社会道德,大众健康及保护环境理由,而变更法令规范的情况。
  • 不得继续适用投资优惠时,得以下列单一或部分措施审议处理:
    ■ 从投资业者课税所得中抵减其实际损害;
    ■ 变更投资计画案目标;
    ■ 协助投资业者改善损害。
  • 投资业者应于新法令生效日起3年内提出书面的要求。

7/适用投资优惠之方式及物件

部分或整个投资计画案执行期间适用低于一般企业营所税率;减免企业营所税。

8/享受投资优惠之对象

  • 生产电子产品、重要机器产品、农机、汽车、汽车零元件、造船
  • 生产纺织成衣业、鞋类皮革业协力工业产品
  • 生产资讯科技产品、软体、数位内容
  • 收集、处理及加工处理或再使用废弃物
  • 人民信用基金、微额信贷组织
  • 具有6兆越盾以上规模,而自核发投资登记证明书或取得投资意向决定书日起3年内,到位资金至少为6兆越盾的计画案
  • 投资农村地区雇用500名劳工以上的计画案

9/投资协助

  • 投资协助的各种形式:
    ■ 协助发展投资计画案用地范围内及以外之社会及基础设施技术结构系统
    ■ 协助培训及发展人力资源
    ■ 协助信用
    ■ 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咨询协助;协助将生产厂商移至市外;
    ■ 提供技术、技术转移之协助;
    ■ 协助开发市场、提供资讯;
    ■ 提供研发协助。

10/开发工业区、高科技园区、经济区劳工住宅、服务工程及公共工程

  • 依据经权责级机关审核之工业区、高科技园区及经济区之整体发展规划,省级人委会拟定规划且布署土地,开发在工业区、高科技园区、经济区内就业劳工之住宅、服务工程及公共工程。
  • 对于布署土地以开发位于工业区、高科技园区、经济区内就业劳工之住宅、服务工程及公共工程有困难的地方政府,政府权责机关可变更工业区开发规划,俾释出部分土地以开发住宅、服务工程及公共工程。

25/核发投资登记明书的手续

  • 应核发投资登记证书手续之情况:
    ■ 外国投资业者所属投资计画案;
    ■ 本法第23条第1项规范商业组织所属投资计画案。
  • 不须核发投资登记证明书手续之情况:
    ■ 国内投资业者所属投资计画案;
    ■ 本法第23条第2项规范商业组织所属投资计画案。
    ■ 以入股、购买商业组织股权和其入股资金的形式进行投资。

26/核发投资登记证明书之手续

- 对于适用本法第30、31及32条规定须执行投资意向决定书的投资计画案,投资登记机关自接获投资意向决定书起5个工作天内,核发投资登记证明书予投资业者。
- 对别的投资计画案依据下列规定核发投资登记证明书的手续:
a) 投资业者依据本法第33条第1项规定,向投资登记机关递交文件;
b) 自接获完整档起15天内,投资登记机关核发投资登记证明书;若拒绝发给者,应书面通知投资业者并详述理由。

27/核发、变更及撤销投资登记证明书

  • 工业区、加工出口区、高科技园区及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受理、变更及撤销属于工业区、加工出口区、高科技园区及经济区内投资计昼案的投资登记证明书。
  • 计画投资厅受理、变更及撤销工业区、加工出口区、高科技园区及经济区之外之投资计昼案的投资登记证明书,惟属本条第3项规定者除外。
  • 投资业者所设置或拟设置主要办公处所、联络办公室以执行其投资计画所在地之计画投资厅受理、变更及撤销属于下列规定投资计画案之投资登记证明书:
    同时于多个中央直辖市及省之投资计画案;
    工业区、加工出口区、高科技园区及经济区内和区外之投资计画案。

28/投资登记证明书上载列内容

  • 投资计画代码。
  • 投资业者姓名及地址。
  • 投资计画名称。
  • 投资计画执行地点;使用土地面积。
  • 投资计画目标和规模。
  • 投资计画资金(包括投资业者入股及募集之资金),入股和募集资金来源进度。
  • 计画案活动期限。
  • 投资计画案执行进度:基本建设和工程投入活动营建进度(若有);计画案主要专案和目标执行进度;分阶段执行的计画案,应详列每阶段执行目标、期限及内容。
  • 享有投资优惠、投资协助及适用条件和依据(若有)。
  • 业者适用执行投资计画案之条件投资计画案(若有)。

29/变更投资登记证明书

变更投资登记证明书申请书;
申请变更投资登记证明书当时投资计画案执行情形之报告;
投资业者变更投资登记证明书之决定书;
本法第33条第1项B,C,D,E,F,G及点规定相关变更内容的资料。

30/变更投资登记证明书

  • 自接获完整申请文件的10个工作天内,受理登记投资机关进行变更投资登记证明书;
  • 若拒绝变更投资登记证明书者,应书面通知投资业者并详述理由。
  • 对属于须具备投资意向决定书的计画案,当变更相关投资计画案目标,投资地点,主要技术,增加或减少逾10%,投资总金额,执行期限,变更投资业者或变更投资业者条件(若有),投资登记机关于变更投资登记证明书前,进行投资意向决定的手续。

36/终止投资计画案活动

  • 而投资业者不具改善条件者
  • 自被政府撤销执行投资计画案使用土地或不准继续使用投资地点之日起,投资业者6个月内不办理变更投资地点手续者;
  • 业已停止活动的投资计画案,且自停止活动起满12个月内,投资登记机关无法与投资业者或投资合法代表人取得联络者;
  • 向投资登记机关注册进度后12个月,投资业者不执行或不具备执行能力,且依据本法第46条规定非属获得延缓执行情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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