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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公司登记,最新禁止项目于2014年11月26日,第七届国民议会通过之2014年投资法从2015年7月1日起生效,代替重要变化的2005年投资法,尤其是禁止投资、具有条件投资与改革投资行政手续之规定。规定于禁止投资、经营行业;有条件投资、经营产业2014年投资法的最重要变化就是建立透明的法律基础通过禁止投资、经营行业规定与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规定,在法律未禁止投资行业中为确保落实公民自由投资、经营权之宪法原则。根据排除(选择)方法在2014年投资法中收集、查核与具体规定于具有条件投资、经营与禁止投资经营行业一览表已帮助创新适用法律之基本原则,投资者从法律准许之仅只投资、经营行业通过此法律未禁止或者规定于必须具有条件之自由投资、经营所有行业。具体而言,根据该法令指导投资法,企业法和商业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删除重复的业务及禁止投资的产业项目,。越南公司登记要注意越南投资法规定的第六条禁止投资的产业项目包括:(i) 本法附錄 1 所列毒品;(ii) 本法附錄 2 所列各种化学品及矿物;(iii) 野生濒危动植物国际买卖公约附錄 1 所列各种野生动植物标本;本法附錄 3 第 1 组所列具有天然來源之各种野生濒危动植物标本之经营;(iv) 经营卖春;(v) 人口、人体器官和组织之买卖;(vi) 攸关人体无性生殖。投资与经营有条件的产业项目根据现行的法在查核386投资与经营有条件的产业基础上,该法规定的投资行列表经营原则:加上废止各行业与投资有条件不合理,不清晰的与繁重的程序以符合投资者的成本。加上修订一些投资与经营条件根据减少国家机构权限的许可,确认或批准。形式方向转为采取主要措施是发布标准的规定以期望达到投资者能实现自行注册与管理机构能先行后查。更新准确在名称与一些行业系统针对投资与经营条件有更准确,透明的反映在这个问题上,实现法律的规定避免重复和达成便利。1.在上述的原则基础上,本法附录4所列267个行业01/7/2016法律还修订各行业与投资条件的规定。因此,投资与经营条件的行业是只能在投资法上规定,并对每个行业投资与经营有条件的具体条件规定在法律,法令,议定与越南有参与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于执行法律(2015年7月1日)的生效之日起,禁止投资与经营行业及投资与经营有条件规定在法律规范当中将到期强制执行。各条件运用于267个行业投资与经营有条件发布附件2014年的投资法有规定在各议定当继续适用到2016年7月1日。2.对宪法及国际条约规定越南是成员国家,巩固完善本制度担保符合投资2014年投资法继续维持本制度及担保投资原则已规定于2005年投资法,同时完善此本制度及原则已修订、补充具体如下:更新国家规定保障投资者财产所有权并依据宪法规定在征收投资者之资产国有化情况中承诺恰当赔偿与公平。依据国际条约完善越南承诺保障对所有投资业者间提供平等待遇的规定。在改变法律规范条文对投资者不利的影响已采取投资优惠之情况完善规定于采取为回溯的原则。因此,为了在投资者之间采取为回溯原则发放投资登记证明书与未属于此手续的投资者中保障平等,法律已对投资优惠取消采取未回溯原则规定于投资登记证明书。3.继续改革行政手续,同时在展开实施投资方案中提高投资者的责任。2014年投资法已以明白、简单并保障国家管理投资的趋向强烈改革行政手续,重要修改、补充的内容包括:一是,对于国内投资者已取消发放投资登记证明书的手续(第36条)。二是,法律已将档案、程序、手续简单化,并缩短发放期限仅有15天,而不是45天最长期限登记外商投资证书的程序(第37条)。跟着将行政手续简单化,法律为了增加展开实施投资方案的效果已补充、完善下列的规定:补充保障投资者以抵押形式下实施方案义务的规定;补充实施投资方案的进口技术、设备、机械质量鉴定的规定;向确认实施此方案的具体条件与手续,投资者的责任与地区管理单位的解决权限完善投资方案的转让、拉长投资进度暂停投资活动、收回投资登记证明书及结束投资方案的活动之规定。三是,为了将投资方案活动与经营登记活动,取消发放投资证明书与经营登记证明书改革外资企业的成立程序。办理发放投资登记证明书以后,外资者已准许在经营登记单位成立企业如国内投资者。此外,为了向采取如外资投资者条件与手续之企业拥有持51%以上的上述企业或外资者持51%以上的企业作为统一采取此企业之投资手续及条件之基础,法律已明确了拥有外资的企业。其余的情况,企业如国内投资者采取投资手续及条件。四是,根据法律规定免办理投资手续的企业,除外外资者合资、购买股份,入股出资额具有条件经营投资行业的经营企业采取于外资者之情况,或外资者合资、购买股份、合资的资金以后持有51%以上企业的注册资本,法律面准许外资者直接办理改变成员手续外资者情况改革合资、购买股份、外资者合资的资金程序。为了改修此程序,法律已在购买股份活动中明确界定投资法律及证券法律的调整范围,明细规定外资者合资、购买股份、合资的资金方式,并明确外资者必须遵守的条件。4.为了提高投资质量及投资吸引效果,完善投资优惠政策为了保证吸引具有选择、质量、集中高科技行业、现代技术、有规模的生产方案、在农村地区利用许多员工的投资方案、互助工业产品的生产方案、在文化社会方面投资的事实方案(医务、教育、职业培训、文化.....)法律已完善投资优惠行业及采用优惠条件、原则的现行投资法律规定。针对克服采取属于投资优惠地区的全部方案之太多优惠投资,法律已向地区标准对于开发矿产方案、依据特别销售关税法生产经营服务货物方案是承担特别销售关税的对象补充未采取优惠投资的规定。5.对于投资活动完善分级制度及有效提高国家管理为了确保国家管理作业的效力、效果对于重要、规模大与牵动行业、地区的投资方案,法律已补充权限、手续承认议会、政府总理、直辖市、省委员会的投资主持规定规定属于议会、政府总理投资承认权限的方案在继承、律化基础上完善明细规定及指导实施投资法律的一些条件之议会2010/06/19 49/2010/QH12编号决议的相当规定与政府2006/06/22 108/2006/ NĐ-CP议定的规定。对于国家分配、租用土地及转换使用土地目的之方案补充直辖市、省委员会的投资主持承认权限规定。此内容的诉求是对于属直辖市、省委员会的投资主持承认权限方案标准化及简单化行政手续。因此,投资管理单位办理投资主持承认手续,并审查使用土地需求、分配土地、租用土地、转换使用土地目的之条件。同时采取上面的手续帮助缩短不少办理行政手续时间,因为投资者未如现行规定逐步办理有关于土地使用之手续。此外,法律已从直辖市、省委员会发放投资登记证明书的权限转到计划及投资所的权限;补充政府、政府总理、各所、直辖市、省委员会与工业区、加工工业区、高科技区、经济区之管理投资活动责任,并完善投资报告制度、监督及审查投资活动。6.改革在越南出于外国投资手续此问题的规定在改修、补充以前投资法律的一些相当内容基础上建立的;同时,法律化及完善政府2006/08/09 78/2006/NĐ-CP编号议定的一些出于国外投资规定。因此,法律肯定投资者实施出于国外投资活动的原则为了开发、发展、扩大市场;增加出口货物、服务、收入外币之能力;接近现代科技、提高管理能力及补充发展国家经济能源;出于国外投资活动必须遵守此法律规定,接受投资国家的法律及越南有参与的国际条款约定;越南投资成立公司的投资者自承担投资活动经营效果的责任。法律已规定投资者责任在调动资金中实施出于国外投资活动;确定投资者权限、责任、代表国家所有者的单位和关于决定投资、管理出于国外投资活动单位;同时,为了建立监督机制及密切管理资金转出国外来实施投资活动,补充新增出于国外投资活动手续之规定。此外,法律已补充出于国外投资方式,如:通过购买、售卖证券、其他有价值的文书及投资通过证券投资基金、国外中间金融机构而为直接参与管理投资活动与让政府指导来依此方式建立投资活动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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